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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信息变更登记(核算方式变更)税务变更登记(核算方式)是指:纳税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例如:总公司填写独立核算,分公司填写非独立核算。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办理材料 1、《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2、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 3、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 4、办税员身份证原件。 办理条件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录入征管信息系统。1个工作日将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全文 《工商总局等六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全文 《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订〈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创〉二证合一'有关业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178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6号) 关联服务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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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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