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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非法人分支机构或营业单位(设立)内资非法人分支机构或营业单位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企业管辖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企业的附属机构。分支机构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企业资产以其资产对分支机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须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我司为您提供“内资非法人分支机构或营业单位设立"的相关流程办理及咨询,以及与政府职能部门交接事项的服务。 客户需提供 1、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3、前置审批(若有):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4、营业单位或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地址的使用证明: (a)租赁房屋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明复印件(产权人签字或盖章),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房屋分割图及分割说明; (b)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上述场地/租赁协议项下所涉及的场地性质及类型需符合各地区工商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企业住所管理条例》相应规范要求。 办理条件 1、非法人分支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的分支机构; 2、营业单位: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及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领取《网上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 2、涉及前置审批的,申请人在领取《网上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后到审批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 3、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登记所需的申请材料; 4、等待登记机关核准; 5、领取《营业执昭》 办理材料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4、《网上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5、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6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7、前置审批(若有):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8、营业单位或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地址的使用证明: (a)租赁房屋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明复印件(产权人签字或盖章),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房屋分割图及分割说明; (b)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盖公章),并提交原件核对。 上述场地/租赁协议项下所涉及的场地性质及类型需符合各地区工商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企业住所管理条例》相应规范要求。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或者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办理机构 1、上海市各区县市场监督行政管理局; 2、外省市市场主体的登记机关,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机关规定确定。 服务交付 《营业执照》 关联服务项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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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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