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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合伙企业清算人(备案)该服务是指已经取得《营业执照》的内资合伙企业,出现须解散情形的,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市场监管部门备案;我司为您提供“内资合伙企业清算人备案"的相关流程办理及咨询,以及与政府职能部门交接事项的服务。 客户需提供 1、全体清算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办理条件 1、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2、材料符合登记机关要求。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办理流程 1、准备材料; 2、递交材料; 3、等待登记机关核准; 4、领取《备案通知书》。 办理材料 1、全体清算人签署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丶全体清算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丶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全体清算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丶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办理机构 1、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合伙企业的登记: (1)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的合伙企业; (2)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应由市局负责登记的合伙企业; 2、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区(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除市局登记以外的其他合伙企业的登记; 3、外省市市场主体的登记机关,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机关规定确定。 服务交付 《备案通知书》 关联服务项 1、(内资〗合伙企业(注销). 2、税务注销服务; 3、《基本存款账户》销户办理。
文章分类:
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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