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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有限公司清算组(备案)(包括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该服务是指已经取得营业执照的内资有限公司,出现须解散情形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市场监管部门备案;我司为您提供“内资有限公司清算组备案"的相关流程办理及咨询,以及与政府职能部门交接事项的服务。 客户需提供 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2、清算组全体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条件 1、符合《公司法》规定; 2、符合登记机关材料要求。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办理流程 1、准备材料; 2、递交材料; 3、等待登记机关核准; 4、领取《备案通知书》。 办理材料 1丶《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关于成立清算组的股东大会记录(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加盖公章);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无须提交股东会决议,提交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组的决定。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的,还应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还应提交行政机关的相关决定; 4、清算组全体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5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办理机构 1、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市以下公司的备案登记: (1)市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 (2)市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投资设立的法人独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集团母公司. (4)股份有限公司; (5)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 (6)军队、武警部队、政法系统保留企业; (7)银行(分行以上). (8)证券公司(分公司以上)、保险公司(分公司以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9)上海化工区公司; (10)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的公司; 2、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区(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区县以下公司的备案登记: (1)除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2)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3、外省市市场主体的登记机关,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机关规定确定 服务交付 《备案通知书》 关联服务项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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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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